第1319章 大明律(2/4)
作品:《崇祯十五年》积,必然会惹出乱子。”>
“此种种乱象,非改不可。”>
……>
很快,内阁传出消息,说陛下要依照大明律,制定新的条例,同时修改官制,新设司法官。>
简单一句话,以后的知县知府只抓地方行政,不再管司法,但有民事或者是刑事案件,将有专门的法官进行审理,知县知府所有事务一把抓,升堂审案、衙役口喊威武的场景,将变成历史。>
行政权和司法权,将被分开。>
至于维持治安,抓捕盗贼,当然还是县令的事,只是如何定罪,就不是县令可以参与的了。>
当然了,一县之首还是知县,县司法官的品级为从七品,和县丞同级,位在知县之下。>
消息传出,又是轰动。>
一县父母官,主管县内的一切,这已经是千年的传统,从没听说过有什么问题,陛下怎么别出心裁,在知县之外,要新设什么司法官?这是分知县知府的权力吗?又者,朝廷财税紧张,如果新设司法官,岂非又得多发俸禄?>
至于修订法律,就更是重大了。>
历朝历代,增修律法都是一件大事,本朝从开国到现在,虽然世事变化,皇帝更迭,但大明律的本文自太祖皇帝订下之后,就始终未再动一字,有变通之处﹐则发布诏令或制定条例﹐辅律而行。>
弘治十三年制定《问刑条例》二百七十九条。嘉靖二十九年重修﹐增内三百七十六条﹔万历十三年又重修﹐增内三百八十二条。此后律﹑例并行。>
现在隆武陛下要增订大明律,岂非是大事?>
立刻,朝臣中就有人提出反对意外,认为大明律已经很是完善,何必劳民伤财的修改和折腾?>
但隆武帝坚持。>
……>
内阁和刑部还是领受了命令,开始进行大明律的增编和细定。>
《大明律》共分30卷,由明太祖朱元璋总结历代法律施行的经验和教训而成,篇目有名例一卷,包括五刑、十恶、八议以及吏律二卷、户律七卷、礼律二卷、兵律五卷、刑律十一卷、工律二卷。>
照隆武帝的意思,将增加《商律》,在保护商人的权益之外,亦提出“专利保护”。>
《吏律》新增,行政官员不得干预司法,违者重处。>
《刑律》新增上诉制度,认为县法官不公,原被告都可告到上一级州法官,最后是省法衙门。>
三审定验,可以请讼师。>
《户律》增设“通邮”条例,户部在各地设立驿站,成立通邮司,鼓励民间投递信件或者传递报纸,加强信息传递,但有损坏信件者,以偷盗重罪论处。>
同时对“盐法”“户役”“商税”“外贸”“藩属”“诏狱”等已经落后时代,不合时宜的地方,进行条例增修。>
其实在朱慈烺看来,大明律的本文其实已经需要大改了,但明太祖朱元璋严禁嗣君“变乱成法”,这个祖制的大帽子,依然不是轻易就可以掀翻的。没办法,他只能遵照弘治、嘉靖、万历年间的旧例,缝缝补补,先对大明律进行条例增订,待以后时间成熟了,再对《大明律》大改。>
……>
新设司法官,等于全国一下子又多出了很多的官缺,而且还要设立专门的司法衙门,朝廷一下又多支出很多,群臣有议论,但隆武帝却以为,这是朝廷的必要支出,比起百姓可能遭受到的冤屈,朝廷一年多花百万两的银子,又算什么呢?>
“司法官独立判案,独立负责。”>
“班头衙役仵作,以及侦缉事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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